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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1+1之三类商品交易适用后悔权

来源:www.baolaiw.com   发布时间: 2009-06-10   标签: 消法  经济  商品  
刘俊海认为,对于霸王合同,既要用民法理论,通过格式合同解释、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,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。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,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 三类商品交易适用后悔权

  “要建立冷静期制度,也就是后悔权制度。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,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。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。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。”刘俊海认为,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,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:网上交易;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;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,比如购买汽车、房屋等。

 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也认为,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,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,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。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,会造成交易混乱,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。

  “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。现有的‘三包’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,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。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。”刘俊海认为,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,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。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,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。

  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

  刘俊海介绍,修改后的消法应当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。“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,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,这远远不够。除了追究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责任,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等的责任。尤其对于在黄金时段播出的儿童不宜的广告要加大处罚力度。”

  刘俊海认为,对于霸王合同,既要用民法理论,通过格式合同解释、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,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。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,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。

副标题:建立冷静期制度
(实习编辑:紫怡)
       

       

  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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